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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新《著作权法》2021.6.1施行,撰改全文发布|转需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1-05 14:47: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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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微信公众号“知识生产力”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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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发表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全文。

来源|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

编辑|布鲁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编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其他组织”的编纂改为“不法分子组织”。

把第9条、第11条、第16条、第19条、第21条的“公民”的撰写改为“自然人”。

二、第三条中的“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行业内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包括”。

第6篇选编改为“(6)视听作品”。

第9项撰文改为“(九)符合作品特点的其他智力成果”。

三、第四条的制定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依法监督管理作品的出版、分发。 ”。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的撰写改为“(二)简单事实信息”。

五、将第七条、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编制变更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

第七条“主管”的撰写改为“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撰写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部门”。

六、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享有著作权人和关于著作权的权利人的主张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享有著作权人和关于著作权的权利人的主张权利 将“诉讼仲裁活动”选修为“诉讼仲裁仲裁活动”。

追加两项,作为第二项、第三项,“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录用者收取录用费。 费用征收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录用者代表协商明确,不能协商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录用费的征收和转账、管理费的提取和采用、录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整体情况,建立权利人和录用人进行查询的权利新闻查询系统。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必须依法监督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第2款改为第4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法、权利义务、录用费的征收和分配及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七、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重做”之后增加“数字化”。

第7款的制作变更为“(7)租赁权,即有偿允许他人暂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第一目标的除外”。

第11项、第12项规定:“( 11 )用广播权即有线或无线的方法公开发布或转播作品,通过传送扬声器或其他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但是,不包括本第12款规定的权利。

“( 12 )新闻网上的发布权,即有线或无线提供给公众,使公众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10条第10款的“用电影和类似方法制作的作品”、第13款的“用电影或类似方法制作的作品”、第47条第6款的“用电影和类似方法制作的电影”、第53条的“用电影作品或类似方法制作的作品”

八、将第十一条第四款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签署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作者,且该作品存在相应的权利,但有相反说明的除外。 ”。

追加两项,作为第二项、第三项:“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关进行作品登记。

“关于版权的权利适用前两项规定。 ”。

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也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转让、许可的他人专有录用、行使出质以外的权利,但所得利益必须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制作出版、演出、录音录像产品,必须得到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有署长权限,有权与制作者签约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版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由制作者享受,但作者有权得到署长权限和报酬。

"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采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在第二款第一项的“地图”之后添加“示意图”。

作为第2项,追加“(二)报社、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员工创作的职务作品”。

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改变作品版权的归属,但美术、照片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者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照片作品的原件全部转让给别人,受让人展示这个原件也不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

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一项中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的选定改为“依法转移”。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二项、第三项的制作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不包括署长权限)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作品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五款至第十七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到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创作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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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是50年,从作品创作完成到第50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10条第5款至第17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到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本法不再受保护。 ”。

十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在第一项“姓名”之后添加“或名称”。 “同时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留言变更为“同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采用,也不能合理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删除第1款第3项的“时事”。

把第1项第4项的“作者”撰成“着作权人”。

在第6款“翻译”之后添加“改编、汇编、再生”。

在第8款的“美术馆”之后追加“文化馆”。

在第9项“不向演员支付报酬”之后增加“不是营利目的”。

删除第10款中的“室外”。

把第11项的“汉语文案”改写成了“国家共同语言文案”。

第12项改为“(十二)提供以阅览残疾人可以感知的无障碍方法发表的作品”。

第1款加1项,作为第13项:“(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个编制变更为“前项的规定适用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限制”。

十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而制作出版教科书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教科书上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文案作品、音乐作品或一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

“前款规定适用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限制。 ”。

十八、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写法为“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提出质量的,由提出质量的和质权人依法进行质量登记。 ”。

十九、将第四章的名称改编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除第一项的“(演员,演出单位)”和第二项。

二十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在第一款第五项“发行”后增加“租赁”。

二十二、增加一条,设为第四十条:“演员为完成价格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而进行的表演作为职务表演,演员有权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其他权利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受。

“演员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演出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采用该表演。 ”。

二十三、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第二项的制作改为“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新闻网络向公众传达录音录像产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演员的许可,支付报酬。 被许可人必须出租录音录像产品,并经表演者许可支付报酬。 ”。

追加二十四、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通过有线或无线公开传达录音产品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放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

二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但应支付报酬”写为“但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

二十六、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编纂者说:“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有线或无线转播广播、电视。

“(2)广播它的广播、电视录像和复制;

“(3)通过新闻网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侵犯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著作权的权利。

“本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到该广播、电视首次广播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为止。 ”。

二十七、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电视台播放别人的视听作品、录像产品的,必须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支付报酬。 播放别人的录像产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支付报酬。 ”。

二十八、五章名选改为“著作权和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保护”。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为了保护著作权和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故意回避或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回避或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提供相关装置或零件,不得故意为了回避或破坏别人的技术措施而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免的情况除外。

“本法所称技术措施,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防止、限制阅览、欣赏、表演、录音录像产品或通过新闻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的比较有效的技术、装置或部件。 ”。

追加30、1条,作为第50条:“以下情况可以避免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免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零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学校的课程教育或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由教育或科学研究者采用,但该作品不能用正常的方法获得。

“(2)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残疾人可以感知的无障碍方法发表的作品,该作品无法以正常方法获得。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4)测试计算机及其系统或互联网的安全性能。

“(5)进行加密研究或计算机软件的逆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限制。 ”。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变更作品、布局设计、表演、录音录像产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新闻,但由于技术原因不能使用的除外。

“(2)即使未经许可删除或变更作品、版面设计、表演、录音录像产品或广播、电视的权利管理新闻,也应该知道或知道依然提供给公众。 ”。

32、将第47条变更为第52条,将第8项的制作变更为“(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产品著作权人、演员或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该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

把第11项的“权益”的撰写改为“权利”。

三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侵犯权利行为及损害公共利益的,主管着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无害化,解决侵权复印件,废弃制作侵权复印件最常用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低于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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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新闻网络将该作品传达给公众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拥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演员许可,复制、发行记录了该表演的录音录像产品,或通过新闻网络将该表演传达给公众的情况,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将该制作的录音录像产品复制、发行、通过新闻网络传达给公众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通过广播、复制或新闻网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第一回避、破坏的装置或者零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技术服务器。

“(7)未经着作权人或着作权相关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变更作品、版面设计、表演、录音录像产品或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新闻的,由作品、版面设计、表演、录音录像产品或广播、电视上的

“(八)制作、销售伪造他人签名的作品的”

三十四、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写法为“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权利人由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录用费给予赔偿。 故意侵犯著作权,对著作权相关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做法给予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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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录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额还必须包括权利人为阻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

“人民法院为了明确赔偿额,权利人尽了必要的举证责任,但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第一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命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明确赔偿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对侵权复印件,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制造侵权复印件主要使用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废弃,不补偿或者特殊的情况下,禁止进入上述材料、工具、设备等商业路线,责令不补偿。 ”。

三十五、增加一条,设为第五十五条:“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调查涉嫌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权利的行为时,可以咨询有关当事人,调查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 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与涉嫌对物品实施现场检查的违法行为相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于涉嫌复印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扣押或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当事人应当合作、合作,不得拒绝、妨碍。 ”。

三十六、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创作如下:“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实施了侵犯其权利、阻碍其实现的行为,如果不及时阻止则难以弥补合法权益的损害,起诉。 ”。

三十七、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为了阻止侵权行为,证据可能丢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三十八、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在诉讼程序中,如果受害者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请提供证明取得权利人许可或未经本法规定权利人许可即可采用的证据。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 ”。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 “照片作品的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限截止到2021年6月1日,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保护期间内,不进行保护。 ”。

四十一、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删除第二项“和政策”。

删除四十二、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的编制修正,相应调整和重新公布条文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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