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典”亮我们的生活丨英烈名誉荣誉不容侵犯
今年9月30日是第七个烈士日。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英雄的记忆和烈士的记忆在我们心中激荡。回顾历史,有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而流血的革命烈士。放眼当下,在新冠肺炎抗击肺炎的战斗中,在抢险救灾的第一线,涌现出了一批最美的逆行者。正是他们的牺牲和奉献给我们带来了和平稳定的幸福生活。
所有为中华民族和人民做出贡献的英雄烈士,都值得我们永远怀念。英雄和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是国家崇高理想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他们的英雄精神像灯塔一样照亮了我们前进的道路。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人通过歪曲事实、诋毁、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损害公共利益,触及社会底线,影响非常恶劣。
捍卫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就是捍卫民族尊严,捍卫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针对社会关注,《民法典总则》第185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的个人利益不能被诽谤或粉碎."有评论指出,这一“英雄条款”是民法典对维护英雄烈士呼声的有力回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民法通则》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是适应时代需要而建立的一项创新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这一规定对于促进社会尊重英雄和英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陆京生表示,《民法典》第185条为公民知道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受法律保护,不得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设定了法律期待和行为边界。
《民法通则》于2017年3月15日颁布,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近年来,《民法通则》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我国通过立法和司法不断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倡导、学习和保护英雄烈士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2018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一致通过《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全面加强了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将于2018年5月1日实施。此外,随着修订后的《烈士褒扬条例》等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实施,以及相关地方法律和政府规章的颁布,英雄烈士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
2020年9月29日,河北省邯郸市霍默小学的学生来到晋冀鲁豫烈士陵园,缅怀革命烈士,迎接9月30日烈士纪念日的到来。摄影/中新社发布郝群英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出现了许多典型的依法保护英雄烈士的案例。
2018年5月,网友曾在微信群里发表了一系列侮辱性言论,歪曲了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依法对曾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曾在7天内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公开道歉。
2019年4月,霍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关于四川凉山烈士灭火牺牲的侮辱性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的道德和形象。8月30日,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霍某通过全国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9月2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支持检方主张。
2019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就瞿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董存瑞、黄继光形象的海报一案,向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1月,法院裁定,曲某某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存货,停止出售涉案海报,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国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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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责备英雄烈士,不仅侵害英雄和英雄本人的名誉和荣誉,而且损害公众的民族感情和历史感情,损害公共利益。在上述案件中,司法机关迅速严格依法处理了损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不良行为,肇事者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效保护了英雄和英雄的尊严,释放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严厉信号。
除总则中的“英雄条款”外,根据新增加的民法典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于被害人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排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权利。
对此,有专家指出,这意味着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人格权的侵害或妨害处于持续状态,就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行使上述请求权。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将为英雄烈士的保护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王伯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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