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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青苗网评:是否降低刑责年龄要以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原则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10-08 23:30: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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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大连一名13岁男孩被强奸和谋杀后,一名13岁男孩在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杀害了他的表弟。一系列未成年人犯罪令人震惊,关于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讨论再次开始。

看看英美的规定,未成年人在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案件中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再教育和勤工俭学教育的机构和场所迅速萎缩。青少年罪犯缺乏适当的矫正措施,导致对青少年犯罪的不当惩罚,模糊了法律的界限和权力。当法律的人文关怀成为部分青少年的肆无忌惮的利用时,宽容在一定程度上就变成了纵容,但严重的犯罪却被免除刑法,自然引起舆论的强烈不满和反对。

一方面,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甚至杀人。如果不对他们进行适当的纠正和干预,他们就不会明辨是非,鼓吹暴力,从而导致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尤其是通过网络传播的放大,他们还会为其他未成年人树立一个不好的“榜样”,会在无知者、缺乏良好教育、不规范的青少年心中树立无视法律和生命的榜样,危害社会。近年来,“14岁以下犯罪无所谓”成了一些孩子为所欲为的护身符。此外,学校治理的权力有限,教师和家长在教育工作中的角色不当,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群体和规模不断扩大,影响了社会稳定。这就是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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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与他们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教育资源不平衡,青少年的家庭条件和教育水平也不同,导致他们对法律的认知能力和获取信息的水平存在差异。施加惩罚未必对引导未成年人起到积极作用。为了“防止一些伤害”,一些14岁以下不了解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不再受到制度的保护,失去了改正错误的机会,甚至可能在刑满后生出更多的犯罪行为。可见,如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也会造成很多后遗症,得不偿失。所以有人担心,强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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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日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室主任石伟忠表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双向保护的原则,及时抓获并起诉了一些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有犯罪嫌疑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决不能“放过”,必须依法予以纪律处分和纠正。在此之前,民进党中央也提交了强制勤工俭学的提案,以惩罚校园欺凌行为。在“教育鼓励”和“转公安部门”的两极化选择中,出现了更制度化、强制性和人性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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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威慑力,法律秩序应兼顾稳定性和灵活性。鉴于青少年犯罪频发,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慎重严谨。我们既不能“放手”,也不能“逮捕”。我们既不能随意改变,也不能一成不变。

当前要大力推进勤工俭学学校制度改革,将勤工俭学教育的接受方式从自愿转变为义务与自愿相结合,改变家长未经同意什么都不能做的困境;赋予学校适当的惩戒权,建立学校欺凌治理的激励和问责机制;还必须通过参与志愿计时服务等方式,让社区矫正机构关注犯罪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强有力的法律约束,辅之以未成年人道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坚持双向保护、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既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又兼顾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为更好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效帮助少年犯“浪子回头”,维护法律威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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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青网络评论工作室]制作

作者:司汉翰

标题:(观点)青苗网评:是否降低刑责年龄要以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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