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新《土地管理法》能守护乡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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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出台后,以下复印件比较引人注目:其中之一是集体土地可以入市。 其二,征地程序改变其三,允许城市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 这些复印件都涉及土地所有权人和采购权人 例如,关于集体土地入市,新修订的土地法在非农业建设中采用国有土地或删除征收国有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允许土地所有权人转让、出租等方法采用为单位或个体 关于征地程序,土地法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征地前必须与所有权利人或采购权人协商。 此外,允许定居城市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还给谁? 土地法上没说,自然资源部的人也没说 归还土地所有权人,即村子集体是正常的理解 这些新修改的副本都与“所有权利者”或“村庄集团”有关。 问题是:那是谁以前见过某个数字,中国集体土地的约三分之二是村组全部,其余是行政村全部 据农业部经管司统计,截至2009年,属于村组的土地占51.5%; 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占7.3%; 剩下的41%属于行政村的全部 如果这些土地法的重要副本修订是指作为所有权人的村组,是否意味着村组的作用将通过修改该法律得到加强? 我认为这是新土地法中最重要的复印件,也是最没有观察到的变化。 你为什么这么说? 土地能够进入市场已经引起了很多关注,其意义不再需要提及 而且,有必要确认所谓的“集体土地入市”担负着能维持农民正当权利和利益的任务的是“集体”——所有权利者/村集团的权利。 如果没有这种“集体”的确认和其权利的保障,集体土地“全部权利提高到行政村,很有可能达到乡镇模拟集体土地,是坑农结果的集体土地。 基于这样的理由,我不希望以行政村和乡镇这样的“集体”和政府为主体,代表农民集体进行土地市场投入 坦率地说,今天的行政村不是社会学和人类学意义上的“社区”和“共同体” 现在的行政村往往是几个自然村合并的,既不是血缘地缘共同体,也不是冠婚葬祭等社区仪式活动的基本单位 即使不是最近撤走村庄建立点的村庄,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行政村/生产大队多作为国家的代理和中介行动,其好处的方向并不面向农民 20世纪60年代初以来的饥荒和公社后期,为了不使农村集团和社会崩溃,拯救也不是生产大队,而是生产-生活-地权一体的生产小队(今天的村集团) 最近十年,村庄管理有使行政村更政府化、减少社区方向的趋势 这样的管理越有效,就离乡村社会正义越远 因此,学术界和媒体必须高度警惕这些所谓的集体土地来自哪里,避免这些土地进入市场成为“包围运动”和掠夺运动。 如果出现这样的结果,土地法不仅不新,其意义也会与预想脱节吧。 允许离开宅基地。 所有权利人-如果不明确和增强村组的权利,以及联系归还的宅基地的下落,这个安排就没有新的意义 在过去和现在的乡村,村民之间互相转让宅基地是约定俗成的权利和规范 这个“法”从皇朝时代持续到民国,直到共和国的七十年。 这次土地法的新奇之处是允许城市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 但重要的问题是,第一,归还给谁。 第二,退出的宅基地有什么用? 如上所述,宅基地的所有权利属于集体,即村民群体的所有 因为这只能退货给村民集团 如果村民集团收回宅基地,那会是什么? 分配给其他村民吗? 宅基地发售? 后者的可能性更大 一个预期的形象是,试图退出宅基地的村民和买主接受村组作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利人,实际上村组只是交易平台,实质上是个人之间进行宅基地买卖 第二幅图景是宅基地返回村组,经过确认和登记,作为非农建设用地由村集体发售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有选民-村组”的权利确认 也就是说,宅基地是由所有权利者-村集团发售,还是由行政村-乡镇抬高所有权利发售? 这是问题的关键 如果集体土地入市权和回收的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入市权,能落实到所有权利人村集团层面,这一土地新法确实有新的意义 这是因为20年前推行村民自治以来,村集团的权利得到了重新确认 当然,土地法的目标只是比较土地问题,规范集体土地入市、征地程序规范和宅基地退出等土地权管理的复印件 不能参与村集团的其他角色,如作为社区政治和仪式角色的方面 但是,地权的确立应该是乡村正义的根本 从根本上说,其他问题是有道理的 回顾最近20年乡村社会的状况,最严重的问题是土地权利受到侵犯 这样的问题在城镇化深入的地方尤为严重 如果新的土地管理法如上所述可以解体,就可以确立“所有权利者-村组”作为土地上市、征收程序和宅基地返还的中枢,乡村管理可以摆脱困境。 乡村的振兴是可以实现的 可以看出土地法的以上修改既体现了正义的理想也体现了对土地制度现实的认识 关于土地法中所有权利者-村集团的权利和作用的确认,是两者并存的一个例子 修订副本包含既包含理想也包含现实的默认值 例如,对所有权利人-村组创建地缘-血缘-仪式共同体的默认值 土地法以所有权利人(村组)为土地所有权的原点和核心,认为基于现实的改良更有可能 土地法把村组作为土地所有权的终点是慎重的 在我这种长期注意农村政治和治理的人看来,村集团近几十年来一直被虚化,但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地缘血缘社区仪式(以冠婚葬祭为例)的基本单位没有变化 因为基于这个现实的土地法律只能以所有权利者村组为地权的原点。 当然,新的土地管理法也可能引起另一种趋势,即加速土地权利的提高,以使更多的行政村成为土地所有权人 这完全是可能发生的,也是非常令人担心的 作者注:刘守英等人的研究表明,最近10年的趋势是“集体土地全部权的变更和上收:村庄合并加剧,土地全部权的边界发生了变化。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提高,返回全村的比例依然迅速增加”。 刘文引用的农业部统计显示,从年到年,集体土地归村集团整体比例没有大的变化,略有增加( 50.85%到51.52% )。 变化较大的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11.35%下降到7.36% 同期,行政村整体土地从37.79%上升到41.12% 你怎么理解这些变化? 根据我们的案例分析,“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是过去生产大队/行政村运营的乡镇公司 这些乡镇公司最早创立于1958年大跃进期,另一个创立的高潮是文革期(所谓的“农民也要学习工作”)。 通常,这些公司由生产大队创办和经营,由下属的生产团队分别提供土地、资金和劳动力 这样的土地包括村里学校的土地 这些乡镇公司大多在本世纪消失了 但是,那片土地和现场还在 在乡下的这些土地和现场,如果村组不索取,就归行政村全部 因此,行政村的土地占有比例提高的话,从这一部分开始第一是因为约定俗成属于过去的生产大队 几年前撤去了村并点,在特别并校时期,村学校的土地和房子通常被放置空。 行政村往往把村里的学校和那片土地作为他们的全部,获得出租的机会。 从村民的角度来看,通常认为大队乡镇公司的土地属于大队的全部和支配 因此,必须明确土地所有权被提升的土地是如何出现的。 作者补记:推行新的《土地管理法》会有什么影响? 这几天一点一点地拆除征集过程没有结束的地方,已经开始出现一些情况了 例如,有些地方没有完成征募手续,村民小组突然注意到,再过四个月征募手续就会发生变化。 相反,拆除征地的一方开始着急,有些狗变得急躁 总之,这是天亮前的躁动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时讯】新《土地管理法》能守护乡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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