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小说《鬼吹灯》又双叒叕被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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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光明日报
在“鬼吹灯巫峡棺材山”上,在以前的版本中,“我吃了两碗包面。 肚子有底了”,出版社把其中的“包面”换成了“馄饨”,简单地换了几个字。 是“广告撰写人改”吗? 我可以不得到作者的同意吗? ——
《书多为红与白》,小说《鬼吹灯》又双叕遭到侵犯。
日前,北京知识产法院公开了《鬼吹灯》作者天下霸歌和青岛出版社有限企业、上海玄霆娱乐新闻科技有限企业、北京本科文电子商务有限企业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事件。
犹地记去年8月审查了北京知产法院侵犯天下霸歌投诉电影《九层妖塔》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那么,查明这件事,出版社的修改边界是什么? 出版社的推进尺在哪里? 以权利转让为前提的维权之路该怎么办? 和小编一起探究到底吧。
事件概要
《鬼吹灯》是以天下霸唱创作的盗墓、探险为主要复印件的系列小说,自2006年2月发表以来,该系列小说吸引了数千万网民,出版后非常畅销。
小说《鬼吹灯》作者的天下霸歌
在《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好评和巨大网民的基础上,天下霸歌宣布准备在其微博上写《鬼吹灯》系列小说,几天后,天下霸歌在玄霆企业和青岛出版社运营的当时网上发行了《最新修订版》
另外,将上述《最新修订版》的小说与原创作品对照后,青岛出版社未经许可,大量编纂了《鬼吹灯》的小说,天下霸歌将青岛出版社、玄霆企业及本企业告上法院,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定青岛出版社侵犯了天下霸唱的选改权,而且其推进行为是虚假的推进,但天下霸唱已经将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玄霆企业,因此无法得到赔偿,最终向青岛出版社向天下霸唱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确认青岛出版社对《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变更是对天下霸唱选改权的侵犯,关于青岛出版社的虚假推进行为,天下霸唱也许依然可以得到经济赔偿,但天下霸唱
法院会查明的
本案需要强调两个事实:一是天下霸唱起诉的权利根据是作为小说作者享有的创作权和保护作品的完善权二、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天下霸歌已经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玄霆企业,青岛出版社将玄霆企业 因此,本案必须处理的问题是,以出版社已经授权为前提,以其修改的界限和作者已经转让着作权为前提,作者能否再次根据作品获得经济利益。
法律解体。
出版社的修订界限
著作权可以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我们常说的复制权、新闻网络传播权等都是著作财产权,作者可以转让这一权利的一部分或获得经济利益的著作权和保护作品的完善权是典型的著作人身权,被认为是作者本人特有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必要修订不符合出版要求的复印件,什么样的修订不侵犯作者的创作权?
《鬼吹灯》电影作品的剧照
首先,《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人得到作者许可,可以改编、删改作品。 报社期刊社可以编辑删除作品的作文事件性。 文案的编纂,必须得到作者的许可。 图书出版社对作品的选修,无论是文案性选修还是文案性选修,都必须得到作者的许可。 其次,从本案来看,《鬼吹灯》系列的书文学性很强,是作者的写作风格和优势明显的作品,改变几个字不容易被认为属于“文案性撰改”。 比如“鬼吹灯巫峡棺材山”,在以前的版本中,“我吃了两杯包面。 肚子有底了”。 青岛出版社把其中的“包面”变成了“馒头”。 两个词的意思相似,但包括面是巫山地区的方言。 这部分的故事管辖重庆的下巫山县。 当地的特产是巫山包面。 用当地方言描述的话,真实亲切,采用馄饨的话,看起来“没有那种味道”。 最后,从实际业务来看,青岛出版社从年3月到11月出版了《鬼吹灯》系列的书,编辑和作者有其认识的限制,在修订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有修改的地方,双方完全有馀地协商,青岛出版社天下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关于作品的改编,出版社应该观察与作者的协议,如果有需要修正的问题,应该在得到同意的基础上进行改编。
在本案中,青岛出版社的撰改行为是侵权,但最终撰改文件占《鬼吹灯》系列图书全文的一小部分,散落在8本图书中,整体上不是歪曲、篡改原作的程度,不能认为是对天下霸歌保护作品的完备权的侵害。
出版社普及的限制
如果一本书有不同的版本,大家选择时会考虑那些因素吗? 接受“我全部想要”的理念,小编首先要看这个版本是否是“完整版”。 如果是作者修订的最新版,那不是他的。 在本案中,在推进青岛出版社出版的《鬼吹灯》系列书时,推出的推广语是“最新修订版”和“脚本无删改节”。 那么,这样的普及是正当的吗?
根据以前的解体,青岛出版社在修订《鬼吹灯》时知道存在侵犯天下霸唱选举权的情况。 而且,天下霸唱已经在微博上自行准备撰改后不久,就出版了《鬼吹灯》系列的图书,对本粉丝来说,很可能会误解为青岛出版社的版本是得到天下霸唱许可的修订版。 另外,青岛出版社的版本删除了《鬼吹灯》系列小说的起点中文网、安徽出版社版本中的一点复印件,不能说是“脚本无删节”。 因为这是虚假的推进行为。
以权利转让为前提的维权之路
作者在创作作品后,有时会将该作品的版权独占许可乃至转让转让给一家企业,让企业负责作品的传达宣传事业,维持与作品相关的侵权行为,从而能够自己继续创作。 这样的方式并不简单。
天下霸唱已经把著作产权转让给玄霆企业,他现在还能根据涉案作品获得经济利益吗? 这是我们想讨论的第三个问题。 作者已经转让著作财产权的情况下,对于不正当利用作品的行为,可以进行维权要求赔偿吗?
这个问题必须提到我国《著作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着作权人转让作品的着作权后,就不能根据作品的着作权采用从作品中获得经济好处。
但是,作品的利用途径不限于《版权法》规定的复印件,例如,作品中的人物姓名、人物关系等特定因素,凝聚了作者的高度智力创造,在高知名度和影响大后,可以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对于这种元素,由于没有独创性,不受我国版权法的保护。 但是,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能免费、无限制地采用,其采用方法可以由我国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引起话题的金庸对江南“前段时间的少年”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引起纠纷的事件,一审法院认为“前段时间的少年”是江南新创作的作品,没有侵犯金庸享有的著作权。 但是,江南未经许可采用金庸作品的人物姓名、人物关系等因素出版发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所以在本案中,天下霸唱已经转让了《鬼吹灯》系列书的着作财产权,但对于与这本书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可以根据《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
但是,由于天下霸唱没有对虚假推进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其主张的名誉损失足以涵盖比较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天下霸唱对青岛出版社、玄霆企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失500万元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支持。
法官的提示
出版社授权出版书的,有权修订原作,但这项权利的行使也限制于法律的规定,同时推进时,事实上必须要求。
作者在创作一部作品时付出了很多辛苦,对那部作品也有很深的感情。 作品的传达者在传达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很多人力、物资、财力,作品的创作者和传达者在权利范围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张力,鼓励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达,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迅速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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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陈燕
原标题:“小说《鬼吹灯》又双叕被侵犯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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